当前位置:首页

能源化工

发布时间:2025-04-05 05:53:21   来源:海南琼海琼海    
字号:

(102)参见彭文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3页。

社会生活中的人变得总是可见的和透明的,即全景开放的,即在技术公司、网络平台、政府部门等信息处理者面前,每个人都是透明的个体,随时可被数据透视,继而建立起来的则是一个人人都生活在玻璃后面的地方,一个没人能够逃离的电子牢笼。因为无论是多么聪明的天才,都很难同时研习、跟进多个跨度巨大、体系庞杂的文理学科,更何况这些学科本身的发展又日新月异。

能源化工

例如,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中增设了互联网专条,但没过多久就发现仍然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司法机关不得不回到法律的抽象设定上,通过激活原则条款来裁决案件。这些都不是简单地通过用户黏性或者社死所能表达的,具有清除生存的深层意义,其中演绎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蕴含着公法和私法上的多重新兴理论命题。再如,反垄断法上的双边市场、封禁行为等法律认定,在当今平台经济条件下遭遇困境,反垄断的正当性边界出现重大争议。其二,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交换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数字分化。

资料显示,在英国脱欧和美国总统大选过程中,平台公司的数据画像和个性化推送并不会触发用户的意识,而是一种潜意识,使它们成为你思想的一部分,还让你觉得这是自己的主见。与此相应,学术界则将讨论引向深入,认为通信技术既是我们世界的再本体论化,也是对新实在的创造,而虚拟世界则是一个更具自主性且与物理世界在本体论上具有某种对等性的新世界,它带来的乃是信息环境中能动者之间互动的本体论转换。而本体论路径则意在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是一种代际交替的努力。

最后,数字化的社会关系。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人权开始遭遇严峻挑战,而数字人权保护则成为迫切的时代诉求。当然,该路径勾画出来的浪漫理想图景,也难免遭遇一些反思和批评:这种思路实际上并没有简化法律,反而使法律系统变得更加复杂和繁琐,因为法律规则具有开放性且语义模糊不清,研究者尽量将价值选择融入法律模型,这需要在确定未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无休止的复杂决策树,其可能性值得怀疑。其三,可视生态中的数字公平。

因此,如何在算法秩序中保持人的光辉,便成为数字法学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那些更激进的学者,则在经济奇点、技术奇点的鼓舞下提出了法律奇点。

能源化工

其一,继承发展的现代法学理论。这很容易导致那些不能自控的人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戴上VR眼镜沉浸,借以逃避现实、实现梦想。从微观而言,类似情况则不胜枚举:在劳动法上,信息革命创造了玩工众包在线众包等新型数字劳动(平台劳动),形成了受制于算法、组织、监控的新型数字社会关系。数字时代不仅实现了生产流通的数字化、虚拟化,它还会形成新的职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沟通传播结构,开启新的社会互动模式,甚至是新的社会身份认同形式。

例如:经济法在空间理论、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等三个维度上,对数字经济的命题提炼和理论拓展。可见,数字孪生、元宇宙等可能是镜像的,但其后果则是现实的,会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人类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和秩序状态。这表明,数字人权是数字时代极为重要的法学命题,也是数字法学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有学者提出,计算法学基于计算的对象、方法以及能力形成了计算范式,进而确立了计算空间法治发展的基本原则,总结计算技术运行在法律上的基本范畴,明确计算社会的规范工具、应用格局,并总结出计算法学的知识体系。

(三)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 对数字法学和现代法学的关系,可作如下总结分析和研判: 1.数字法学的目标。再如,信息不是物质、不是能量、还不遵守能量守恒定理,此时,完全基于物理时空中人、财、物为基础的权利理论就需要反思重建——不是从现有制度框架和理论逻辑出发来论证数据/信息确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而应基于人的生物/数字双重属性、虚实同构的行为规律、算法决策的秩序机制等来重新界定权利形态、阐释权利理论,以涵盖并呈现工商社会和数字社会融合发展条件下的基本规律。

能源化工

一方面,这是新兴科技发展迅猛、对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变革加速所导致的。这一时代背景、条件和基础,决定了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和体系构架。

当然,数字法学只是一个概括性的学理统称,如同现代法学这一统称的效果那样,它并不能做到完美,但至少可以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分析框架。于是,就形成了全能型、通才式研究的主张,认为法律人应该深入研习、掌握计算机理论与数字技术,甚至可以设计算法和编程来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但实际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数字法学的很多问题、挑战和愿景都需要各国法学研究者来加强对话、共克时艰、携手向前。数字法学研究应立足这一生活现实,增进与各方的跨界互动和创新交流,不仅为立法在多元平衡中进行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也为数字法学的命题提炼和理论重塑提供时代动力。同样,在法律价值上,工商社会主要是基于身份、财富和机会的分配正义,数字社会则出现了基于数据信息的透视和控制问题,于是,就出现了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迫切需要进行深度研究和高度提炼。因此,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建设,实施对智能体进行道德约束,构建友善的数字社会秩序,这正是数智人文的时代使命,也是数字法学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数字实践反映着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和理论共建,成为数字法学的社会动力和理论源泉。立足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经验、数字关系和数字行为属性,凭借数字思维和理论知识确立其正当性。

如果说在工商社会中一切事物都围绕着生产和劳动力控制的话,那么,在数字社会中一切社会行为则围绕着生产与信息控制,即人与数据的聚合正在成为构造世界和塑造个人的基础性活动,而一旦世界被数据化、信息化,就只有你想不到,而没有信息做不到的事情了。二是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广泛应用,智能执法司法场景会越来越多,现代法学知识理论将在知识图谱构建中逐渐被技术编码和数字化重写。

从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战略部署,到上海、浙江等地的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和数治新范式探索,都是一个质变而非量变的过程。由此可见,在廓清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进行体系重建的基础上,深入探索数字法哲学原理就显得十分重要,进而为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实支撑。

这样,现有的社会体系需要被升级,否则会带来人类内部的剧烈冲突,从而产生严重的生存危机和秩序风险。更为重要的是,二者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法律、法律知识科学性和自主性、法律(法治)如何实践等方面,基本上是在现代法学的逻辑框架内来展开的,因而属于现代法学的内部之争,但它们在面临算法行政、信息权利、算法治理等诸多数字问题时,则难免呈现出共同的理论乏力。这其中固然有相当部分的积极进步力量,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把握变革规律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而实现理论上的正当化。算法是人类通过理性所形成的一种认识数据的特殊工具,它在大数据技术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为人类提供了一种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

而认知法学通过模拟法律行为人的认知思维,提高智能系统对法律数据理解、知识表达、逻辑推理和自我学习能力,是计算法学研究的下一阶段。这些都是现代法学理论所无力应答的,亟需设定创建数字人类的主体理论和权利理论。

这犹如一个自然事例:在以往的生命认识中,在没有空气、没有阳光、热泉高温、水压极大的万米海沟中,不可能有生命的存在。此时,每个人既有生物性的自然人身份,又有电子性的数字人身份,特别是元宇宙中性骚扰、数字财产、交易活动等已完全突破了传统法学的自然人基础和权利逻辑。

这表明,作为数字法学的前沿开拓者,计算法学、认知法学将在法律认知、法律适用、法律运行上实现机器对人的替代(至少是相当一部分),直至法律奇点的到来。(1)数字逻辑的法理表达。

如果这样,它无疑是反映数字时代要求的知识形态,是对数字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法学抽象和理论应答,因此,应称其为数字法学。一方面,因为刑事、民事、商业、税务、版权等法律领域迁移到数字环境,数字化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平台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等日渐成为社会秩序的主题,而刚刚兴起的元宇宙等技术应用镜像,构造了虚实同构、深度交融的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人们凭借多个替身进行虚实互动和创世编写,生成了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关系、数字主权、数字规制等更为复杂的数字社会关系。这无疑形成了一个投喂算法下的信息茧房——你所看到的正是你喜欢看到的,或者是平台公司想让你看到的片段性世界,那是一个你以为的真实世界而不是本来的、客观的、完整的那个世界。

这些技术应用,无疑需要法律与技术上的专业合作、沟通理解和知识转化,进而实现法律数据结构化、法律知识图谱构建和自动化算法决策。即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的转变,是从机械思维到数据思维的转变,由此而发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变革则是必然的。

比如,人机协同并非是人+机器,而是逐渐形成了一体化行为,此时,完全基于自然人前提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就需要重新审视。其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伴随物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的本体重建和代际转型,是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新阶段,并将成为数字时代的法学主导形态。

因为各类智能体越来越多地成为日常生活的伙伴,手机甚至成为了人们的一个器官和打开世界的方式,人类已经被深深地嵌入到具有非人类认识主体的网络中,这种网络的基本节点是仪器、计算设备和实验装置。数字法学应走出问题化的现象性、破碎性研究方式,转向基于问题的命题性理论研究方式。

图说天下

×
{dede:qrcode/}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